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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格是什么?

(1)投资或正在积极地进行投资一家新的企业——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制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至少40%,或(2)已经过大幅调整或重组。

(2)注入投资或正在积极地注入投资所需的资本,即至少一百万美元或五十万美元。数额较小的五十万美元投资要求仅适用于在“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高失业率地区”指的是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数值1.5倍的地区或美国政府指定的偏远地区。

(3)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创造至少10(十)个的全职工作。若投资在“困难企业”,那么投资人仅需将现有员工数量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的水平至少两年。“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20%或以上的企业。

此外,投资人必须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为合法,且投资人打算积极参与新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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